Incoterms 完整解析:11 條國際貿易條件與 EXW 重點

【內容總結】Incoterms®(國際貿易條件,又稱國貿條規)是國際商會(ICC)制定的一套三字母貿易規則,用於說明買賣雙方在交貨、風險移轉、費用及相關義務上的分工。ICC 表示,Incoterms® 規則適用於國際及國內貨物買賣契約,可協助雙方減少對交貨責任的誤解。現行版本為 Incoterms® 2020,共 11 條。本文先說明規則涵蓋與不涵蓋的事項,再整理 11 條規則的交貨及責任切點,並針對 EXW 的跨境交易注意事項、2020 版重點及條件選擇流程加以說明。

本文為產業通識整理,目的在於協助外銷業務、國貿新手、跨境電商,以及需要審閱合約的財會與法務人員,建立一套「讀懂並選用國際貿易條件」的框架,而非提供特定業者之報價或交易建議。文中不涉及任何費用承諾或艙位保證;凡涉及條款內容、責任範圍與版本差異之敘述,均以 ICC 官方發布之規則與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實際交貨條件仍應依個別買賣契約的完整約定為準。

Incoterms 不是付款條件,也不能解決所有權問題

企業第一次接觸國際貿易條件時,最常見的誤解,是把它當成「一整套交易規則」。事實上,Incoterms 的適用範圍相當明確。依 ICC 的說明,這套規則只描述三件事:義務(誰負責安排運送、投保、取得裝運文件與進出口許可)、風險(賣方在何處、何時完成「交貨」,也就是風險由賣方移轉到買方的時點),以及費用(運送、包裝、裝卸、查驗與安全相關費用由誰負擔)。這三件事各以 A 條(賣方義務)與 B 條(買方義務)成對呈現,形成一份標準化的分工清單。

反過來說,Incoterms® 不處理買賣契約是否成立、貨物規格、價金的付款時間/地點/方式/幣別、違約救濟、遲延及其他違約後果、制裁、關稅課徵、進出口禁令、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智慧財產權,以及爭議解決方式、地點與準據法等事項。規則雖會分配買賣雙方之間部分費用及清關義務,但不取代主管機關依法認定的課稅、申報或管制要求。Incoterms® 也不處理貨物所有權的移轉,這些事項應由買賣雙方在契約中另行約定。

這對你的意義是:如果報價單或訂單只寫「FOB Keelung」,仍應確認付款條件(例如 T/T、L/C)、所有權移轉或保留、違約處理、準據法及爭議解決等事項是否已在其他契約條款中約定。使用 Incoterms® 時,也應寫明規則版本及具體指定地點;它是交貨責任分配規則,不是完整買賣契約的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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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架構表看懂 11 條:E、F、C、D 四組

Incoterms® 2020 的 11 條規則,主要依運輸方式分為「適用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及「僅適用海運與內陸水路運輸」兩類。E、F、C、D 是傳統分組,可輔助理解各規則的交貨點及風險移轉大致位置,但不宜視為 Incoterms® 2020 的官方主要分類方式。

下表以 E、F、C、D 傳統分組作為閱讀框架,整理各條規則的運輸方式及主要交貨切點。各方實際義務與費用仍應依所選規則、具體指定地點及交易契約確認。

組別 條件 適用運輸方式 一句話費用切點
E EXW(Ex Works) 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 賣方在指定地點將貨物置於買方處置;通則下不負責出口清關及裝載
F FCA(Free Carrier) 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 賣方在指定地點依 FCA 規則向買方指定的運送人交貨,並負責出口清關
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海運/內陸水路 賣方將貨物置於指定裝運港買方指定船舶旁
F FOB(Free On Board) 海運/內陸水路 賣方將貨物裝上指定裝運港船舶
C CFR(Cost and Freight) 海運/內陸水路 賣方支付運費至指定目的港;風險於裝運港貨物裝船時移轉
C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海運/內陸水路 賣方支付運費並依規則安排保險至指定目的港;風險於裝運港貨物裝船時移轉
C CPT(Carriage Paid To) 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 賣方支付運費至指定目的地;風險於依規則及契約約定的交貨點交付運送人時移轉
C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 賣方支付運費並依規則安排保險至指定目的地;風險於依規則及契約約定的交貨點交付運送人時移轉
D DAP(Delivered at Place) 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 賣方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置於買方處置並待卸;買方負責進口清關
D 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 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 賣方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並卸貨後交付
D DDP(Delivered Duty Paid) 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 賣方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並依規則負責進口清關及相關進口稅費;交貨時不負責卸貨

理解各條規則時,應先辨認契約指定的交貨點;交貨點是判斷風險移轉的重要依據。C 組的特色是交貨/風險移轉點與賣方安排並支付運輸的目的地不同:賣方支付運費至指定目的地,但風險依不同規則在較早的交貨點移轉。CFR、CIF 的交貨及風險移轉點在裝運港裝船;CPT、CIP 則須依規則及契約約定確認交貨點。

E 組:EXW(工廠交貨)— 賣方交貨義務較少,但跨境作業須事先確認

EXW 是賣方交貨義務較少的規則之一:賣方在契約指定地點將貨物置於買方處置時完成交貨,該地點通常是賣方的工廠或倉庫。通則下,賣方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運輸工具,也不負責出口清關;貨物自約定交貨點交由買方處置後,後續裝載、出口清關、運輸及進口清關等安排原則上由買方負責。雙方如另行約定賣方協助裝載或出口手續,應明確寫入契約。

EXW 的責任切點

項目 通則下的責任安排
備妥貨物(含包裝) 賣方依規則備妥貨物
將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車輛 買方安排;賣方通則下不負責裝載,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出口報關 買方負責;跨境交易應先確認買方或其代理人能否依法辦理
主運費與保險 買方安排並負擔;Incoterms® 不要求任一方必須替另一方投保
進口清關與進口稅費 買方負責;法定申報人及納稅義務人仍依目的地法律認定
風險移轉時點 貨物在指定地點置於買方處置時;通常早於裝車

關鍵在於最後一列:EXW 的風險在貨物依規則置於買方處置時移轉,通常早於裝車。因此,貨物在約定交貨點已置於買方處置後,如尚未裝車便發生損壞,風險分配可能已由買方承擔;實際仍應核對契約指定的交貨地點及貨物是否已符合交貨條件。

台灣出口商使用 EXW 時應確認的三項安排

EXW 將較多運輸及出口清關安排交由買方處理,因此賣方仍應確認交貨、裝載及出口文件流程是否可行。跨境交易中,建議逐項確認以下事項:

  • 出口清關由誰辦理。 EXW 通則下由買方負責出口清關,但交易雙方應確認買方或其代理人能否在台灣依法及實際辦理出口申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設有出進口廠商登記系統及相關登記程序;個案所需資格及申報方式,應依適用法規與海關規定確認。若買方無法安排出口清關,或由賣方處理較符合交易作業,可評估 FCA,並明確約定出口申報責任。
  • 出口文件與稅務憑證如何取得。 出口報關文件及其他交易文件可能影響賣方保存出口證明與處理稅務帳務的方式。營業稅零稅率與關稅退稅屬不同制度,適用條件及所需憑證應分別確認。採 EXW 前,建議向會計、稅務顧問或報關業者確認文件由誰取得、如何交付與保存;不要只依 Incoterms® 條件推定稅務效果。
  • 裝載安排與費用。 EXW 通則下賣方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運輸工具。若實際作業由賣方場地人員或設備協助裝貨,應事先約定裝載作業、設備使用及相關費用。

實際交易前,應確認境外買方或其代理人在台灣能否依法及實際辦理出口清關。若無法辦理,或由賣方處理更符合出口作業,可評估 FCA,並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出口申報、文件、裝載及費用責任。

為什麼 ICC 建議出口商改用 FCA

ICC 指出,EXW 可能在貨物裝載及出口清關方面造成實務問題,因此跨境交易中,賣方可考慮 FCA 作為替代選項;是否採用仍須依買賣雙方的作業能力及契約安排決定。FCA 下,賣方負責出口清關,並可依雙方約定在賣方場所或其他指定地點向買方指定的運送人交貨。賣方通常不負擔主要運輸費用,但應確認交貨點、裝載及運輸安排與報價內容一致。

F 組:FCA/FAS/FOB

F 組的共同特徵是:賣方不負擔主要運費(Main Carriage Unpaid),只負責把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運送人或裝運地。

FCA

FCA(Free Carrier,貨交運送人)適用於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交貨方式依約定的指定地點而異:若指定地點是賣方場所,賣方在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運輸工具時完成交貨;若指定地點是其他場所,賣方將貨物運至該處並交由買方指定的運送人處置,通常不負責從賣方運輸工具卸貨。雙方應在契約中具體寫明交貨地點與交接方式。

Incoterms® 2020 修訂 FCA,是為處理 FCA 海運交易中買方或賣方(或銀行)要求已裝船提單的情況。雙方可在契約中約定,由買方指示承運人在貨物裝船後向賣方簽發已裝船提單,再由賣方將單據交付買方,必要時可經由銀行轉交。這項機制有助於處理與信用狀單據要求相關的實務需求,但不是自動適用的安排;簽約前仍應確認買方、承運人及銀行接受的文件流程。

FAS

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邊交貨)僅適用於海運與內陸水路。賣方將貨物交至指定裝運港買方指定船舶旁,並置於船邊供裝載時完成交貨,風險於該交貨點移轉給買方。其後的裝船安排及相關責任依 FAS 規則與契約約定處理。FAS 可用於適合在船邊交貨的貨物,但是否適用仍應依實際裝載方式及雙方約定判斷。

FOB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貨)同樣僅適用於海運與內陸水路。賣方須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船舶,交貨與風險移轉點為貨物在裝運港船上的那一刻。FOB 是台灣出口商最熟悉的條件之一,但也是最常被誤用的條件——特別是當貨物其實是貨櫃化貨物時(詳見後文誤用段落)。

C 組:CFR/CIF/CPT/CIP — 風險與費用分離

C 組的共同特色是,賣方負責安排並支付運輸至指定目的地的費用,但交貨及風險移轉點並不因此延後至目的地。CFR、CIF 下,風險於裝運港貨物裝上船時移轉;CPT、CIP 下,風險依規則及契約約定的交貨點,於貨物交付運送人時移轉。C 組與 D 組的主要差異,是指定的運輸目的地與交貨/風險移轉地點可能不同;因此,契約應清楚寫明指定地點及適用版本。

條件 適用運輸方式 風險移轉點 賣方付運費至 賣方的保險責任
CFR 海運/內陸水路 裝運港貨物裝上船時 指定目的港 規則不要求賣方為買方投保
CIF 海運/內陸水路 裝運港貨物裝上船時 指定目的港 賣方依規則安排保險;Incoterms® 2020 預設保障為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或類似條款
CPT 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 依規則及契約約定的交貨點,於貨物交付運送人時 指定目的地 規則不要求賣方為買方投保
CIP 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 依規則及契約約定的交貨點,於貨物交付運送人時 指定目的地 賣方依規則安排保險;Incoterms® 2020 預設保障為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或類似條款

這對你的意義是:採用 C 組時,若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或損壞,買方須先確認貨損發生時的風險歸屬,以及適用的保險、運輸契約與索賠文件安排。風險移轉不代表賣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負其他契約責任;買方能否向保險人或承運人求償,仍依保單、運輸契約及個案情況判斷。CIF、DAP、DDP 等條件的費用歸屬細部比較,請見另一篇專文。

CIF 與 CIP 的保險要求差異

Incoterms® 2020 對 CIF 與 CIP 的預設保險保障等級作了區分。CIF 下,賣方須安排符合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或類似條款的保險;CIP 下,賣方須安排符合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或類似條款的保險。雙方可依交易需要另行約定不同的保障範圍與投保安排。

實務上,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常被稱為較廣泛保障,但不代表所有損失都必然理賠;實際保障仍受保單條款、除外責任、免賠額、投保金額及貨物情況影響。買賣雙方應在簽約前確認所需保障,必要時洽詢保險專業人士,並以實際保單內容為準。

D 組:DAP/DPU/DDP

D 組是賣方責任最重的一組:賣方必須把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才算完成交貨。三條條件的差別,在於「卸貨義務」與「進口清關與稅費」如何分配。

條件 交貨與卸貨 進口清關與進口稅費 一句話定位
DAP 貨物抵達契約指定地點,在抵達的運輸工具上置於買方處置並待卸;賣方不負責卸貨 買方負責 賣方運至指定地點;買方負責進口清關及卸貨
DPU 賣方將貨物運至契約指定地點並負責卸貨,卸貨後完成交貨 買方負責 賣方運至指定地點並卸貨
DDP 貨物完成進口清關後,抵達契約指定地點,在抵達的運輸工具上置於買方處置並待卸;賣方不負責卸貨 買賣雙方間由賣方依規則承擔相關責任;法定申報人及納稅義務人仍依目的地法律認定 賣方負責運輸及規則要求的進口清關、相關進口稅費;不代表涵蓋所有目的地稅務義務

DPU 取代 DAT

Incoterms® 2020 將原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終點站交貨)更名為 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目的地卸貨交貨)。這項調整不是新增一條規則,而是更名以說明目的地可以是雙方約定的任何地點,不限於終點站。DPU 與 DAP 的主要差異在卸貨責任:DAP 下賣方不負責卸貨;DPU 下賣方須在指定目的地卸貨後完成交貨。由於 DAP 的交貨發生在卸貨前,Incoterms® 2020 將 DPU 排在 DAP 之後。

DAP 與 DDP 的關鍵分界

DAP 與 DDP 的交貨安排相近:賣方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置於買方處置並待卸;賣方不負責卸貨。兩者的核心差異,是依 Incoterms® 規則分配的進口清關及相關進口稅費責任由誰承擔:DAP 由買方負責,DDP 由賣方負責。DDP 不代表境外賣方在任何國家都能直接作為進口申報人或納稅義務人;法定資格及申報方式須依目的地法律確認。賣方承諾 DDP 前,應先確認目的地清關安排及相關費用。DAP 與 DDP 的費用分配與實務注意事項,另見專文。

Incoterms® 2020 相對 2010 的 5 個版本重點

2020 版已於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整體架構仍維持 11 條,但針對實務痛點做了五項值得注意的調整。

版本重點 Incoterms® 2020 的說明 對企業的意義
FCA 已裝船提單安排 FCA A6/B6 允許雙方約定由買方指示承運人,在貨物裝船後向賣方簽發已裝船提單 有助處理 FCA 海運交易中的單據需求;須事先確認承運人、買方及銀行接受的文件流程
CIP 保險預設保障 CIP 預設要求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或類似保障;雙方可另行約定 預設保障與 CIF 不同,但實際理賠範圍仍依保單及其除外責任判斷
DAT 更名為 DPU DAT 更名為 DPU,以表明目的地可為任何約定地點,並凸顯賣方卸貨義務 確認 DPU 下的指定卸貨地點及卸貨作業安排
運輸安排表述 規則承認部分交易的貨物運輸可由買方或賣方自行安排,而非必然由第三方承運人完成 使用 D 規則時,應確認由誰安排或執行運輸及其責任範圍
安全義務與費用 A4(運輸)及 A7(出口/進口清關)的安全義務說明更清楚,相關費用列入 A9/B9 費用彙整 有助辨認安全作業與費用分配;仍應依貨物、路線及適用法規確認

Incoterms® 2020 將各規則下的費用項目彙整於 A9/B9,方便買賣雙方查閱相關費用分配;各項費用也仍列於相應條文中,讓使用者可依運輸、清關或其他作業環節逐項核對。

哪些條件只適用海運與內陸水路?

Incoterms® 2020 中,FAS、FOB、CFR、CIF 四條規則僅適用於海運與內陸水路運輸。這些規則以船舶及裝運港的交貨安排為基礎:FAS 的交貨點在船舶旁;FOB、CFR、CIF 的交貨及風險移轉點則為貨物裝上裝運港船舶。

僅限海運/內陸水路 主要交貨/風險移轉點
FAS 貨物置於裝運港船舶旁
FOB 貨物裝上裝運港船舶
CFR 貨物裝上裝運港船舶(賣方付運費至目的港)
CIF 貨物裝上裝運港船舶(賣方付運費並投保至目的港)

為什麼貨櫃化貨物常會考慮 FCA 或其他適用多式聯運的規則?貨櫃貨通常會先交至貨櫃場或承運人,再於後續作業中裝船;實際交接點與 FOB、CFR、CIF 的裝船交貨點可能不同。ICC 的核對資料建議,貨櫃或多式聯運交易可考慮 FCA;若賣方另須安排並支付運輸,且交易安排符合條件,也可評估 CPT 或 CIP。選擇何種規則仍應依貨物交接點、運輸安排、保險需求及契約約定判斷,不宜把 FCA、CPT 或 CIP 視為所有貨櫃交易的固定選項。

最常見的 5 個誤用

誤用 常見情境 正確理解與建議
FOB 用於貨櫃貨但未確認交貨點 貨物先交至貨櫃場或承運人,卻未確認 FOB 的裝船交貨點與實際交接安排 貨櫃或多式聯運交易可評估 FCA;仍須依實際交貨點、運輸安排及契約選擇適用規則
以為 CIF 含進口關稅 誤認賣方付了運費及保險,就代表商品已含關稅送達 CIF 下賣方安排運費及規則要求的保險至目的港;進口清關與相關進口稅費通常由買方負責,保險範圍依保單及約定確認
EXW 用於跨境出口但未確認出口清關 契約寫由買方負責,卻未確認買方或代理人能否在出口地辦理清關 先確認出口清關資格及作業安排;如由賣方辦理較可行,可評估 FCA
以為 Incoterms® 等於合約全文 只寫三個字母,未約定付款、所有權或違約事項 Incoterms® 不處理付款、所有權移轉、違約救濟及準據法等事項,應在其他契約條款中約定
忽略規則版本及指定地點 只寫 CIF Keelung,未註明版本或地點範圍不明確 寫明「條件+具體指定地點+Incoterms® 2020」,例如「CIF Keelung Port Incoterms® 2020」

最後一項尤其容易被忽略。ICC 建議,若雙方希望適用 Incoterms® 2020,應在契約中明確寫出所選規則、具體港口/地點/交貨點及版本,例如「CIF Shanghai Incoterms® 2020」。省略版本年份或未清楚指定地點,可能使雙方難以判定適用規則及交貨、風險移轉位置。

選擇貿易條件的 5 個提問

與其憑習慣挑條件,不如用以下五個問題依序檢視,答案會自然指向適合的條件:

  1. 運輸方式與實際交貨點是什麼? FAS、FOB、CFR、CIF 僅適用海運與內陸水路;貨櫃或多式聯運交易可評估 FCA、CPT 或 CIP。選擇時應確認貨物實際交接地點與規則的交貨點是否一致。
  2. 希望在哪裡完成交貨、風險何時移轉? 先確認指定地點及交貨方式,再判斷風險何時移轉;指定地點應盡可能具體。
  3. 出口清關由誰負責,且是否能實際辦理? EXW 通則下由買方負責出口清關,FCA 通則下由賣方負責;跨境交易應確認相關資格、文件與作業安排。
  4. 進口清關與相關進口稅費由誰負責? DAP、DPU 通則下由買方負責進口清關;DDP 通則下由賣方負責,但賣方須先確認目的地法律及實際申報安排。
  5. 是否需要保險,預設保障是否符合需求? CIF 預設為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或類似條款,CIP 預設為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或類似條款;實際承保範圍依保單及其條款判斷。

這五個問題可作為報價前的檢核流程:先確認運輸方式及實際交貨點,再釐清風險移轉、出口與進口清關責任,最後確認保險需求。選定條件後,應把規則版本、具體指定地點及雙方另行約定的費用與作業責任一併寫入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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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

本文為產業通識整理,旨在協助企業建立理解與選用國際貿易條件的框架,不構成任何個案之貿易、通關、稅務、保險或法律意見,亦不構成特定業者之報價、時效或服務保證。文中所述條款內容與版本差異,以國際商會(ICC)發布之 Incoterms® 2020 官方規則為準;涉及通關與稅務之作業,應依主管機關公告及個別買賣契約之完整約定為準。實際交貨、風險移轉與費用歸屬的結果,受契約條款、貨物性質、運輸安排與市場狀況影響,可能有所不同。如需就個案進行評估,請洽詢專業報關業者、保險顧問或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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